苏某盗窃案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职务上的便利;工作上的便利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刑初字第319号
审理法官:

侯爱梅

姚帅

胡德福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可表现为使用秘密手段窃取、骗取等手段侵吞单位财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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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刑初字第319号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珊 代理检察员:李治齐
被告人:苏某,男。
辩护人张勇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爱梅;代理审判员:姚帅;人民陪审员:胡德福。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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