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蔡某股东资格确认案 股东资格 出资瑕疵 民事责任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9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洪云英

代理律师:

杜建华

周迅智

法官解说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有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公司法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诉讼。本案涉及到《公司法》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必须依据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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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1953号判决书。
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杜建华,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地区长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迅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洪云英。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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