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汉司酒店有限公司颖奕皇冠假日酒店诉葛某餐饮服务合同案 民事 债务履行 举证责任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芬

代理律师:

卫奕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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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瀛汉司酒店有限公司颖奕皇冠假日酒店。
负责人:凌临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宇新,该酒店员工。
委托代理人:卫奕,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
委托代理人:张爱新,系被告母亲。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芬
(六)审结时间:2014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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