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龙钢业有限公司诉周某、胡某清算责任案 公司清算 清算组 通知和公告义务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1012号
审理法官:

郭扬

曾怀东

吴金观

代理律师:

赵丽军

黄晓敏

沈雪军

胡云峰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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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1012号。
2、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康龙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军,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胡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沈雪军,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云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扬;代理审判员:曾怀东;人民陪审员:吴金观。
6、审结时间: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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