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1诉隆化县政府请求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案 土地登记过程;行政程序;土地使用证;合法权益
案由:
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隆化县国土局

隆化县政府法制办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树亭

张国林

李军志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在于被告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未到现场进行操作。按照行政程序对所登记批准建房与实际建房位置是否相符进行核实。虽第三人王某某2符合申请建房条件,但所批准登记建房与实际建房位置不一致,被告为其颁发土地使用证,应予以撤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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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请求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某1,男,1959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七家镇七家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1(原告之妻),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满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2,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韩麻营镇京堂沟村。
被告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3,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隆化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住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龙骧花园X室。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隆化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住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阳光馨园中心小区X室。
第三人王某某2,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七家镇七家村21组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3(第三人之弟),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长张树亭、审判员张国林、人民陪审员李军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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