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1诉刘某离婚案 民事 离婚 婚前房产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田静

郝琳

杨永新

代理律师:

刘祥梅

栾光伟

法官解说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为子女提前购买房产的已不在少数。此类房产如果登记在购买方子女名下则可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如果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在离婚时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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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1,潍坊市华润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潍坊市坊子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祥梅,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住潍坊市坊子新区。
委托代理人:栾光伟,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静;代理审判员:郝琳;人民陪审员:杨永新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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