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劫持汽车案 劫持汽车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案由:
劫持船只、汽车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110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金红

罗艳芬

吕占萍

代理律师:

杨与平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劫持汽车罪的认定及与抢劫数额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劫持汽车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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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110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劫持汽车、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怡。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红;人民陪审员:罗艳芬、吕占萍
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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