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公共安全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782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判决之后,刘某未上诉,现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定罪问题上曾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虽然碰撞了多辆车辆和行人,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该行为尚未达到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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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782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韦大勇。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临漳县人,农民。2014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淘涛;人民陪审员:闫占芳韩俊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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