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犯受贿罪案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燕

张国富

唐胜荣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犯罪主体的认定,即被告人朱某是否属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辩护人刘杰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燕;审判员:张国富:人民陪审员唐胜荣。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