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裁判;刑事证明标准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天刑初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黄文漫

黎毓镇

李秀芳

代理律师:

孙贵文

李玉凤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兰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数量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两只枪支及弹药的事实;二是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一只枪支及弹药,且不排除刘某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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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天刑初字第52号。
2、案由:非法持有枪支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言飞。
被告人:被告人兰某,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高中文化,原南宁市体育中学教练,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贵文,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玉凤,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漫;审判员:黎毓镇;人民陪审员:李秀芳。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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