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提示义务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法律岗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许文涛

农春宋

黄明荣

代理律师:

李品德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已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被告认为在开学前,其已通过天等县教育局与原告所就读的进远中学进行沟通,并印发了《致学生家长一封信》,信中已告知了保险的免责条款,然后由学校交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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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玉某,女,1997年4月21日出生,壮族。
法定代理人农某,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系原告玉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品德,男,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等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天城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闭华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玉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法律岗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文涛;代理审判员:农春宋;人民陪审员:黄明荣。
审结时间: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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