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陇合二号石场、林某某、徐某某诉天等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行政许可纠纷案 延续登记;采矿权许可;登记手续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行初字第2号裁定书
代理律师:

李品德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陇合二号石场作出《关于采矿权(即证号:C451425201007713007XXXX)过期自行废止的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事实、程序、适用法律、目的等方面);2、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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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行初字第2号裁定书。
2.案由:矿产行政许可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1:天等陇合二号石场。
负责人:林某某。
原告2:林某某。
原告3: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1:李品德,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天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2: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3。
第三人1:张某某。
第三人2:农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黄德军;审判员:黄郁;人民陪审员:陶祖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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