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等开设赌场案 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 共同犯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刑初字第164号
审理法官:

徐洪川

张熹臻

代文波

代理律师:

陈建荣

吴坤燕

曾文强

吴勇兵

郭洪中

熊军

胡朝江

徐永强

朱晓南

万才建

唐晓明

法官解说
一直以来,共同犯罪都是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不仅涉及到对于犯罪人共同故意的认定,还涉及到对于犯罪整体行为中各自角色的划分。只有在共同故意具备的前提下,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只有在对角色进行正确划分之后,才能做出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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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刑初字第164号。
2.案由:开设赌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女,于2014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建荣,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坤燕,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男,于2014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曾文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勇兵,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洪中,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2月30日释放。于2014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熊军,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1,男,于2014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晓南,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女,因赌博,于2014年5月16日被罚款五百元。于2014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万才建,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女,于2014年9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唐晓明,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于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同月26日被监视居住,11月10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女,于2014年8月27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月26日被监视居住,11月10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女,于2014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男,于2014年9月2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洪川;审判员:张熹臻;人民陪审员:代文波。
6.审结时间: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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