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上海福克斯某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民事 劳动关系 解除合同 旷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35号
审理法官:

陆卫民

张晓燕

杨士芳

代理律师:

乔斐达

周可会

杨扬

胡小豫

法官解说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旷工列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并乐于采用旷工解约,由此产生了劳动者诉请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就是典型一例。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必然涉及对用人单位以"旷工"作为解约理由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35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乔斐达,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可会,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克斯某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ICHARD WILLIAM ADAM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扬,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豫,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卫民;代理审判员:张晓燕;人民陪审员:杨士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