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原则规定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行初字第2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上位法对有关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情形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如何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的审理对此类案件的研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背景
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会遇到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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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行初字第26号。
2.案由: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启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初某,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玉良;审判员:钟渊;人民陪审员:徐成文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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