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精神病人 被害人谅解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威远县龙会镇少里村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刑初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廖小东

李茜

代理律师:

徐生林

但妮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刑事案件作出故意杀人罪的裁判认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防卫以及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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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刑初字第33号。
2.案由: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1系亲兄弟,钟某系二人的母亲。2013年10月16日18时许,在卧室睡觉的钟某听见李某1在辱骂村民何某,便劝李某1不要乱骂人。李某1听后,便辱骂钟某并打砸其卧室房门,扬言要杀死钟某。正在卧室睡觉的李某某听见后,便起身从卧室里拿了一把铁铲走向其弟弟李某1,并用铁铲往李某1屁股上打了几下。钟某闻声起床开门,李某1随即扑倒在钟某卧室地面上。李某某见状,又用铁铲朝李某1头部打了几下,发现李某1没有了呼吸后,将其拖至自家厕所,扔进了粪坑,并清理了现场血迹。之后,李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前往队长倪某家说明了案发情况,村干部报警后,李某某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调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倪敏、陈坤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四川省威远县龙会镇少里村村民。2013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威远县人,系被告人李某某之姐。
指定辩护人:徐生林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但妮,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小东;审判员:李茜;
6.审结时间: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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