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宋某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 民事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填补损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193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李松威

陈晶

蒲洁

法官解说
在处理侵权案件时,应当遵循侵权法的填补损害原则,即受害人仅能就其实际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而不能因为侵权行为而获得法外利益。受害人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均应为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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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6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193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52年1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松威,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晶,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宋某2,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丽红。
二审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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