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诉被告威海市第十中学、卢某、卢某2、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身体权 责任分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355号
审理法官:

严相荣

代理律师:

于凌波

尹广甜

王源源

李春梅

法官解说
本案纠纷的产生起因于双方当事人对侵权纠纷中过错责任、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责任等条款理解产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裁判即涉及到双方对该侵权过错条文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根据事实发生的原因、过错责任、双方过错大小,确定侵权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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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355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法定代理人朱某2,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于某,女,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市第十中学。
委托代理人于凌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广甜,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汉族,1998年11月22日出生。
被告:卢某2(即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系被告卢某之父。
被告:孟某(即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系被告卢某之母。
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源源、李春梅,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相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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