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孙黎明
被告人谭某,男。
被告人王某,男。
辩护人张元领,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永智人民陪审员:宋惠利 宫兆瑛
二、诉辩主张
被告人谭某辩称,劫取的现金数额不足1 100元,抢劫时也没有使用刀具,他和王某都强奸未遂。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在抢劫犯罪时,作用较轻。在强奸犯罪时,被告人王某由于身体原因,强奸未遂,不构成轮奸,依法应减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王某经事先预谋,携带折叠刀、手套、胶带等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寻找抢劫目标,当走到佳世客商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赵某(女)一人独自行走,遂驾车尾随其至无人之处,被告人王某下车将赵某劫持上车,持刀威胁被害人不要喊叫,并用胶带封住赵某的眼睛和嘴巴,捆住双手。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劫持到偏僻地方,当场劫取其现金1 000余元,并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在ATM机上从被害人卡内取走现金3 200元。随后,二被告人在面包车上将被害人轮奸,其中,被告人王某因自身原因,强奸未遂。二被告人将被害人释放后,弃车逃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㈠、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和被告人王某均系被抓获归案。
2、被告人谭某、王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被告人谭某、王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假释证明等,证实二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以及被告人谭某系累犯。
4、被害人赵某银行卡取款明细,证实二被告人从卡内取款3 200元的事实。
5、物证照片,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刀、手套等作案工具。
㈡、鉴定结论
DNA鉴定书,证实从被害人赵某内裤上检出人精斑,得到谭某和他人的混合STR分型;从被害人赵某阴道擦拭物上检出人精斑,未得到STR分型。
㈢、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赵某述称,2014年1月2日21时30分左右,她下班后沿着佳世客南边的路向西走,发现一辆浅色面包车停在路边,她继续向北回家,走了不远,有一辆浅色面包车从后边追上来,一个蒙面男子从车上下来,把她拽上车。蒙面男子把她拽上车后,用匕首架在她脖子上,威胁她不让她说话,听口音是外地人,然后用胶带缠住她的手、眼和嘴,主驾驶那个男子把她包里的2 214元和上衣口袋里的350元现金抢走,还逼她说出两张银行卡的密码。主驾驶那个本地口音的男子下车一段时间才回来,她觉得是用银行卡取钱去了。之后,二名男子把她拉到一个黑咕隆咚的地方,外地口音的男子把她按倒在车底盘上,用手乱摸她,还把她裤子脱了一半,想强奸他,由于生殖器一直没硬起来,没能成功。随后,本地口音的男子也上来了,把她裤子全脱了,对她实施了强奸,十几分钟后,两名男子放她下车,她走到华夏搅拌站,用门卫的电话联系了对象接她,并报了警。
㈣、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谭某供称,他和王某商量用偷或抢的方式弄点钱,并去即墨买了一辆浅米黄色的二手面包车。2014年1月2日晚,他开车拉着王某在路上转悠,大约9点多,发现一个女子拎着包往佳世客方向走,他就开车尾随那个女子,当那个女子在佳世客西边向北走到一个坡上时,他突然超过那个女子,用车挡住她的去路,王某下车将那个女子拖上车。王某用胶带把女子嘴和眼封住,把手捆绑住,他从女子拎包里找到1 000多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逼问出密码后,他驾车到蒿泊红绿灯南一家银行的ATM机上,把卡里的3 200元钱都取了出来,然后驾车到环山路上车管所附近路边。王某问是否强奸那个女子,他同意了。王某弄了半天,说生殖器硬不起来,不能性交。他就带上避孕套,强奸了那个女子。随后,他们在华夏技校附近一个练车场地将那个女子放下车,然后把车开到华能电厂附近一个停车场弃置。
2、被告人王某供称,2014年1月2日下午,他坐公交车到威海,谭某开一辆面包车接他。吃饭时,谭某提议说,到市里找个偏僻的地方,把单身背包女子拖上车,把包里的钱和银行卡里的钱都抢走。饭后,谭某在车上拿出帽子、口罩、手套、水果刀和胶带,他俩在一处路边把一个女子拖上车。谭某从女子包里和口袋里翻出2 100元钱,又逼问出密码,从银行卡里取出3 100元钱。问密码时,谭某打了女子一巴掌,他只是抓住那女子。谭某把车开到附近一个山上,下车拿出两个避孕套,问他是否想强奸那个女子,他就上车把那个女子衣服脱了,用手摸女子胸部和生殖器,但他的生殖器始终没硬起来,只好下车等待。谭某从驾驶座到了面包车后边,他看到面包车开始晃动,过了十多分钟,谭某从车上下来了。他俩商量后,在一个路边把女子放下车。
四、判案理由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当庭辩称其强奸未遂,与其之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不符,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与被害人陈述、DNA鉴定书和同案犯王某供述情况互相矛盾,故不予采信。被告人谭某辩称劫取被害人现金不足1 100元,与其之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且无其他旁证确证被抢现金数额,故对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的其强奸未遂、不构成轮奸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轮奸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只要行为人均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且轮流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即构成轮奸情形,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故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轮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强奸得逞的应以强奸既遂论处,对未得逞的应以强奸未遂论处。本案被告人谭某、王某均有强奸的共同故意,且轮流着手实施了强奸行为,构成轮奸。被告人王某由于自身原因强奸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谭某、王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人又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其中,王某系强奸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谭某、王某犯抢劫罪、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随案移交的犯罪工具一宗予以没收。
六、解说
本案例涉及强奸共同犯罪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是否构成轮奸,以及如何量刑的问题。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情形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能从刑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入手分析得出解决方案。因此,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大致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轮奸"是一种客观事实,即必须"二人以上"均成功实施了强奸行为,才构成轮奸。因此,轮奸犯罪中只存在既遂形态,不存在未遂形态。第二种观点认为,轮奸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应当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负责"的共同犯罪理论,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轮奸"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只要行为人均具备轮流强奸的故意和实行行为,就构成轮奸情形。由于轮奸犯罪中每个行为人都必须亲自、独立地完成强奸行为,那么必然会出现部分行为人既遂、部分行为人未遂的情形,所以,每个行为人只有在自己的行为直接完成犯罪、符合具体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标准时才构成犯罪既遂。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明显失之过宽,有悖刑法严厉打击轮奸犯罪的立法目的。而第二种观点则又失之过严, 对未遂犯的处罚相对过重,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而第三种观点则兼顾了打击轮奸犯罪的刑法目的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既客观评价了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恶性程度,又根据各行为人完成犯罪实行行为的形态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
第三种观点的优点在于,一,解决了轮奸和强奸两个概念混淆的问题,明确了"轮奸"只是强奸犯罪的一个加重情形,只存在"有"和"无"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二,引入"亲手犯"理论,为对不同犯罪行为完成形态的行为人准确量刑提供了理论依据。故法院采纳了该种观点,依法对各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亲手犯",又称"亲身犯"、"己手犯"、"自手犯",是德国法学家宾丁最先提出的概念。在共同犯罪中,是指各行为人均必须亲自、独立地完成犯罪实行行为,而不能假手他人完成,方可构成该种犯罪。常见的亲手犯,有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和强奸罪等。亲手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如果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负责"的共同犯罪一般原则来处理亲手犯各行为人,则明显对未遂者处罚过重,也产生理论和现实脱节的困惑。而亲手犯理论认为,在共同犯罪的某些特殊形态,存在既遂和未遂并存的状态,并根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完成形态给予相应的处罚,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精神。亲手犯理论只适用于共同犯罪的某些特殊形态,不会对"部分行为全部负责"的基本原则造成冲击,而是对共同犯罪理论的丰富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于永智)
【裁判要旨】由于"轮奸"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只要行为人均具备轮流强奸的故意和实行行为,无论各行为人是否均已既遂,都属于轮奸。在此基础上,每个行为人只有在自己的行为直接完成犯罪、符合具体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标准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在轮奸类案件中,依具体情形对各犯罪人部分认定为强奸既遂、部分认定为强奸未遂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