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74号
3.诉讼双方
原告:鲁某、姜某。
被告:赵某、苗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倩倩
(二)诉辩主张
1.原告鲁某、姜某诉称,2014年3月22日,被告赵某与苗某驾驶鲁KKXXXX号轿车行驶至经区肯德基穿梭餐厅,将原告鲁某之夫、姜某之父姜某2刮擦。被告赵某发现车辆挤压行人后,没有立即倒车,反而与姜某2争吵,在二被告得知姜某2患有心脏病后仍与其争吵,导致姜某2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认为,造成姜某2死亡的原因有:1、姜某在现场告知被告姜某2患有心脏病,其在明知该病情的情况下,仍以语言、表情、行为刺激老人;2、姜某2在交通事故中脚部受到挤压,医学专家认为肢体突然受到挤压和情绪上的强烈波动都会导致心脏病发作;3、姜某2倒地后,被告不但不救助反而指责老人。故而二原告将被告赵某、苗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3915元、死亡赔偿金33916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抢救费276元、尸体保存费10950元。
2.被告赵某、苗某辩称,2014年3月22日上午九点左右,被告赵某和妻儿到经区肯德基买早餐,就在汽车取餐窗口时,与在该取餐口外的一名老人发生矛盾,老人还向被告说车压着脚了,被告怕移动车辆被讹诈。后来老人的女儿、女婿也来到现场,女婿劝和几句使得气氛缓和,但其女儿的一句话"咱不怕,让他赔偿"使得老人的火气又上来了。老人女儿女婿要求被告赵某将车辆后退,并拍了照片,因苗某说"你挂着他的裤脚",赵某才将车辆后退。在上述过程中老人有过多次拍打车辆、推搡赵某、掐赵某脖子的举动,在赵某下车后,老人更是上前推打,但赵某并未还手。就在说话间,老人摔倒在地,后发现死亡。综上,被告人认为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行为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同意赔偿。
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辩称,赵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但受害人死亡是与被告赵某、苗某发生争吵致心脏病发作导致的,死亡原因与保险公司无关,被告公司无需赔偿。
(三)事实和证据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8时58分许,被告赵某车载妻子苗某及儿子持证驾驶鲁KKXXXX号小型轿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承保保险),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肯德基穿梭餐厅南取餐口由西向东行驶购餐时,与站在取餐口前的行人姜某2(生于1954年4月7日,系城镇户口)剐蹭,造成交通事故。后双方争吵,姜某2倒地。9时26分,皇冠派出所出警。10时17分交警三大队接报警称,在肯德穿梭餐厅门前轿车刮行人,人受伤。交警三大队到现场后,现场已经移动,姜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交警三大队经调查,因现场变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但对现场人员分别进行询问,赵某、苗某、李某(肯德基工作人员)、王某(姜某丈夫)陈述了事故发生和争吵的经过,但细节上存在不一致。同时,交警三大队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姜某2进行伤情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确定:姜某2目前体表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现二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姜某2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刺激是其心脏病发作进而死亡的原因,故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二原告提交王某2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一张系被告车辆车首牌照,一张系被告车辆左前轮与姜某2相对位置,其中姜某2背对车辆左前轮,右裤腿被车轮挤压。
2、二被告向法庭提交现场录像资料一份(无音频),视频中可看到被告赵某与死者姜某2因车与人刮擦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姜某2有数次推搡赵某的动作,赵某则无主动动作,案外人王某2、原告姜某、被告苗某劝架,在将姜某2、赵某隔离开后,姜某2倒地,但视频因为拍摄角度的原因并不能看到人、车接触的位置。
(四)判案理由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最关键的问题在于:1、姜某2死亡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是否需要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2、姜某2死亡与争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赵伟、苗某是否需要赔偿。
从整件事件发生的经过来看,赵某驾车与姜某2发生刮擦导致双方争吵、争吵引致姜某2心脏病发作、心脏病发作导致姜某2心源性猝死,也就是说,被害人姜某2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复发引致的心源性猝死。虽然事故车辆与姜某2发生了剐蹭且引致擦皮伤,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刮擦引致挤压死者裤脚的后果会直接诱发心脏病,且剐蹭并非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保险责任--"交通事故"只是诱因之诱因,就保险理赔"近因原则"而言,姜某2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无需对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众所周知,心脏病患者遇到突发事件不能控制自己,容易诱发心脏病发作,但突发事件仅是自身疾病发作的诱因,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赵某与姜某2争吵的行为仅是姜某2心脏病发作的诱因,而非主要或全部原因,但争吵这一诱因与死者本身即患有心脏病的内因是缺一不可,因此赵某应当对诱发死者心脏病发作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事发当场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赵某驾车刮擦姜某2在先,无论其作为事故中的肇事方还是作为较死者年龄小的年轻人,赵某坐在车中与死者交谈的行为,极易引起对方的不满,也正是这种不满导致双方当事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死者家属陈述过"老人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但这样的陈述只是劝架的理由,并不能当然推定赵某在明知死者患有心脏病仍故意与其争吵的结论,且作为心脏病患者的姜某2更应当基于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适时控制情绪,反而不顾自身患疾病与赵某争吵,即便原告陈述的情况属实,也不能苛求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陌生人对姜某2尽到足够的道德上的包容义务。综上分析,争吵是诱发姜某2心脏病的诱因,但发生争吵并非赵某单方原因,因而对于导致姜某2心脏病发作引致死亡的后果,以赵某10%民事赔偿责任为宜。苗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同在事故现场,对赵某的赔偿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定案结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鲁某、姜某死亡赔偿金56528元、丧葬费2319.3元、医疗费45元、尸体保存费361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61253.3元,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苗某对被告赵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鲁某、姜某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赵某、苗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1元,由原告鲁某、姜某负担3647元,被告赵某、苗某负担544元。
(六)解说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对因果关系的界定和近因原则的适用。
一、因果关系的界定。
本案系侵权案件,虽然案件当事人陈述的争吵过程存在细节上的不同,但可确定赵某确实与姜某2存在争吵的行为,也确实存在姜某2死亡的后果,故而首先要确定争吵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如何客观地、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考量因果关系应分为两步:
第一步:赵某的行为或者应当由其负责的事件是否存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严重心脏病患者在情绪激动、外伤及劳累等因素作用下可诱发心源性猝死,在赵某与姜某2发生争执的现场,双方均有语言上的往来,甚至姜某2还有推搡赵某的行为,姜某2必然会表现为情绪激动、紧张和愤怒等精神因素,也会表现为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和心脏负担剧增等生理反应,这些因素作用在一个患有心脏疾病患者身上,并最终发生姜某2"心源性猝死"这一后果。争吵的行为是姜某2"心源性猝死"的诱因,而姜某2所患心脏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
用一个简单的方法来验证,也就是英美法上称为"若非公式",即如果没有赵某与姜某2发生争吵的出现,就不会有姜某2当场"心源性猝死"的情况发生。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争吵行为与死亡后果有事实上的原因。
第二步: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否是应负法律责任的原因?
在大众的概念里,侵权行为是一个主动的、积极的行为,但是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被动的行为,当然,言语也算是行为。在本案中,争吵行为的发生到死亡结果的出现这一逻辑关系中,并没有其他外因的参与,因果链条完整,赵某在一个双方争吵过程当中的单方行为,是导致姜某2死亡的必然因素之一,赵某应当为这一个单方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当然,这样的单方行为仅是姜某2死亡的诱因,而且争吵是双方共同为之的行为,不能苛求赵某对一个只有"一面之缘"的人施以家人式的包容,也不能苛求赵某完全了解心脏病患者可能会发生的危险性后果。
二、近因原则的适用。
所谓近因,从表面上看,就是距离结果最近的原因。单一原因造成单一结果的情况下,唯一的原因就是结果的近因,但如同本案所涉多因一果的情况,如何判断多个原因哪个是近因就是审理案件的关键。
(一) 数个致损原因相继发生的情形
数个致损原因相继发生与数个致损原因同时发生这两种情形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数个致损原因相继发生的情形下,数个致损原因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前后顺序。这种情形又可以根据因果关系链是连续的还是被中断的分为两种情况:
1、因果关系链连续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数个原因随最初引发原因不可避免地连续发生,即损失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并且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或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的自然延长,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过。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效力标准"可以确定最初的原因是具有决定性的近因。
2、因果关系链中断的情形。即数个原因相继发生,但最初的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由于新的干预因素而中断。在绝大多数的时候,由于新的因素的介入,打断了前一原因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前一原因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这一新的干预原因就取而代之成为了近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干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近因的情形
这是指在数个同时或相继发生的致损原因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近因的情形。由于在实践中,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两个原因同时或者相继发生并且都是近因的情形,而且为了论述的方便,下面主要就同时存在两个近因的情况进行分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两个近因都是承保风险,那么保险人就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两个近因都是非承保风险(非承保风险包括除外责任或者保单中未提及的风险),那么保险人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比较复杂的是这样一种情形:两个近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如何确定呢?首先应对非承保风险进行区分,因为在非承保风险是保单中未提及的风险和非承保风险是除外责任的两种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下面就具体论述这两种情况。
如果两个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承保风险,另一个是保单中未提及的风险,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在很大可能上要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如果两个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承保风险,另一个是除外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最终责任完全不同与上一种情形,此时除外风险优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对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数个致损原因相继发生的情形,数个致损原因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前后顺序,且因果关系链中断的情形,即交通事故引起争吵、争吵引起心脏病发作、心脏病发作引起死亡,交通事业虽然是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但已经被争吵、心脏病等新原因的加入而变成了"远因",且争吵、心脏病等并不是承保责任,因此平安公司无需对本案进行赔偿。
(姜倩倩)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受害人争吵的行为仅是受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而非主要或全部原因,但争吵这一诱因与死者本身即患有心脏病的内因是缺一不可,因此行为人应当对诱发死者心脏病发作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发生争吵并非行为人单方原因,因而对于导致受害人心脏病发作引致死亡的后果,以10%民事赔偿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