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1、吴某2、陈某1、吴某3、吴某4、吴某5受贿案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

宁德市蕉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

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第一片区

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

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吴某2、陈某1、吴某3、吴某4、吴某5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过程中伙同被告人吴某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一、二审法院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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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素珍。
被告人吴某1(上诉人),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12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蔡作斌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2,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漳湾镇兰田村村民主任,宁德市蕉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初小文化,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兰田村第一片区片长、第七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住宁德市蕉城区(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圣干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巧丽,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吴某3,男,1945年10月7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兰田村村民代表、老人会会长,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4,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初小文化,中共党员,兰田村第22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5,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兰田村党支部副书记,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志雄;审判员:钟思敏;审判员:高于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鑫;审判员:谢瑞琴;代理审判员:史玲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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