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1、陈某2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 职务之便 共同犯罪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第三生产队第一生产小组

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

宁德市恒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鑫

史灵芝

谢瑞琴

代理律师:

关淼

法官解说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笔者倾向于本案二被告人不构成此罪,下面作简要阐述。
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陈某1是否具有村基层组织人员身份,其保管、发放预留地拍卖款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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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挪用资金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羽嘉。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男,1948年1月7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文盲,系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第三生产队第一生产小组出纳,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淼,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2,男,1978年8月4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中专文化,系宁德市恒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兴重;审判员:张彩霞;人民陪审员:陈长连。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鑫;审判员:史灵芝;审判员:谢瑞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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