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湟中县可可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民事 商标侵权
案由:
商标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三初字04号
审理法官:

陈志秀

宋敏芳

韩雪梅

代理律师:

赵辉

姚卫文

陈学云

王婷

法官解说
:
本案是对未注册商标先用人适用商标先用权抗辩取得成功的案件。该案的审理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在新商标法立法框架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商标先用权抗辩又叫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抗辩。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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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三初字04号
2、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汉族,1956年7月6日出生,西宁城西一绿和纯净水经销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赵辉,姚卫文,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湟中县可可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云、王婷,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秀;审判员:宋敏芳、韩雪梅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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