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诉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物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物业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三初字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志秀

宋敏芳

韩雪梅

法官解说
近年来,业主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丢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各地法院对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处理不一,引发了不少争议。其实,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究竟是产生了何种法律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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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1、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797号判决书
2、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三初字41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祁某,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凤凰山路241-3号院。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物业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建萍
二审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秀;审判员:宋敏芳、韩雪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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