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诉马某等股权转让案 权利瑕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8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叶庆兴

黄澄祥

刘为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被告马某、洪某是否应当对原告二联纸业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过程中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环保部门罚款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马某、洪某与案外人高某1、高某2将拥有原告二联纸业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陈某1、陈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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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年鼎民初字第20号判决书。
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890号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鼎市二联纸业有限公司(简称二联纸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董帝亮、艾群峰,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董帝亮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马某。
被告(被上诉人):洪某。
二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少雄福建雄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威;审判员:周友泉;人民陪审员:罗安宇。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庆兴;代理审判员:黄澄祥、刘为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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