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福鼎电脑学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学校的土地可否用于设定担保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第1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嫔

陈潇婷

孙雯

代理律师:

卓亦斌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15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第108号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卓亦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鼎电脑学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余某,系被上诉人股东。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缪怀亮,代理审判员:林月珠,人民陪审员:罗安宇。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嫔;代理审判员:陈潇婷、孙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