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1等诉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案 市政管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3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闫学海

毛晓燕

秦现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闻报道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应由何方承担侵权责任。
1、新闻报道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具有"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本案被告市政管理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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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字号: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3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字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398号判决书。
2、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
3、诉辩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程某1。
原告(被上诉人):程某2。
原告:郭某1。
原告(被上诉人):程某3。
原告(被上诉人):程某4。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建设维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郜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2。
委托代理人尹修磊。
被告: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安阳段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南水北调。
法定代表人郝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莉;审判员:王忠文、闫玮玮
二审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学海;审判员:毛晓燕;代理审判员:秦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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