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自首 轻伤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事前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但应结合整个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片面的以某个情节分析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理由如下:被告人在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打电话报警,并扬言要杀人,这一行为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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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57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明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男,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龙某,男,于2013年11月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田同春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秋香;代理审判员:谢晓凤;人民陪审员:何庆红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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