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罚金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杜杨

李凤侠

王建中

法官解说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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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晓琪。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1年1月3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1,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0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1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杨;人民陪审员:李凤侠、王建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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