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数额较大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华

李凤侠

陈相强

法官解说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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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斌。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河南省濮阳县看守所投案,被羁押于河南省濮阳县看守所。2013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华;人民陪审员:李凤侠、陈相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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