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罪名辨析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华

丰楠

李凤侠

代理律师:

张春红

张文强

曹岩

姬程文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都属多发性案件。两罪在某些客观要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竞合之处,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在一些发生了伤害结果的寻衅滋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往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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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中肖。
被告人宝某,又名小峰,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蒙古族,中专文化,务工, 2013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红,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永清县,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强,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男,1993年8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3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曹岩,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北省永清县,汉族,中专文化,廊坊市第五大街动漫城服务生,2013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姬程文,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1,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华;代理审判员:丰楠 人民陪审员:李凤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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