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自首 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陈秋香

谢晓凤

谢桂琴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肇事车辆是否属依法禁止行驶机动车,转让人林某3、受让人林某4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闽CXXXX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相关部门规章,闽CXXXX7号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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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89号。
2. 案由: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清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
委托代理人:陈战英。
被告人:林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3。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4。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秋香;审判员:谢晓凤;人民陪审员:谢桂琴。
6. 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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