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人抢劫案 抢劫罪;未成年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华

王建中

李凤侠

代理律师:

邵博忠

王广有

张艳宇

李亚芳

刘东旭

法官解说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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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中肖。
被告人王某1,绰号小崽儿,男,1998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合适成年人王某2,系被告人王某1祖父。
辩护人邵博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男,1999年7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系被告人侯某之母。
辩护人王广有、张艳宇,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1,男15±1岁,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合适成年人霍某2,男,系被告人霍某1的叔父。
辩护人李亚芳,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99年9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初中文化,学生,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系被告人张某1之父。
辩护人刘东旭,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华;人民陪审员:王建中、李凤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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