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张某等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财产给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1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白荣南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根据不当得利的概念,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原因。对于前三个构成要件比较容易举证证明,但"无法律上原因"如何证明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就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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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140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高某。
被告:高某2。
被告:高某3。
委托代理人:钟志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白荣南。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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