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等五人与被告定安县定城镇多益村一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民事 农村集体组织 成员资格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定安县定城法律事务所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573号
审理法官:

吴紫娟

王波

陈琳

代理律师:

汤林华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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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573号
2、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定安县定城镇多益村一经济合作社人。
原告吴某1,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定安县定城镇多益村一经济合作社人(系吴某长子)。
原告吴某2,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定安县定城镇多益村一经济合作社人(系吴某次子)。
原告吴某3,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定安县定城镇多益村一经济合作社人。
原告吴某4,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定安县定城镇多益村一经济合作社人(系吴某侄子)。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传焘,定安县定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安县定城镇多益村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定安县定城镇多益村。
法定代表人吴海雄,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林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紫娟,人民陪审员王波陈琳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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