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湖北富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解除;诚实信用原则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三终字第003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闫玲玲

邓爱民

聂丽华

代理律师:

万德松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富兴公司拟从境外引进水处理剂技术进行项目工程建设,以"基础数据包"为设计依据委托石化设计公司进行项目设计,但因富兴公司从第三人处取得的基础数据包不完整,导致设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富兴公司...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三终字第00330号判决书。
(二)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石油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德松(一、二审),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富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长江路29号。
法定代表人A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波(一、二审),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田甜(一、二审),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希桥;审判员:唐燕;人民陪审员:王开斌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玲玲;审判员:邓爱民;代理审判员:聂丽华。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