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果关系;意外事件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俊

韦 焜

吴薇薇

代理律师:

李庆环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过程中,出现情绪失控的行为,诱发屋主潘某2冠心病,致潘某2死亡。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合议庭对此进行了研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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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非法侵入住宅。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高阳、兰显刚。
被告人李某,女,1994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庆环,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俊;审判员:韦  焜;代理审判员:吴薇薇。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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