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高阳、兰显刚。
被告人李某,女,1994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庆环,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俊;审判员:韦 焜;代理审判员:吴薇薇。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2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与潘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相识并短暂同居,后因故分手,分手后,李某以潘某造成其怀孕流产后身体不适为由,要求潘某给予补偿,潘某为摆脱李某的纠缠而离开东莞市石排镇。因联系不上潘某,2013年10月18日下午,李某根据潘某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信息,带其小孩寻至宜州市北牙瑶族乡潘某的父亲潘某2的住宅。为迫使潘某出现,李某带着小孩住进潘某2住宅直至2013年10月25日,期间李某在潘某2住宅内大吵大闹,任意损毁住宅内的物品,经劝解拒不离开,致使潘某2不敢在其住宅内居住。2013年10月25日9时许,潘某与李某的母亲王某从广东省来到潘某2的住宅试图劝解李某,李某见状欲抱小孩离开,王某、潘某、潘某2等人将李某拦住试图与其沟通,李某极力挣扎,在挣扎过程中踢中潘某2腿部致潘某2摔倒在地,随后潘某2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潘某2所患冠心病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与他人发生冲突是冠心病发作的诱因,潘某2体表损伤轻微,与死亡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期间故意毁坏他人住宅内的财物,经要求拒不退出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其进入潘某2住宅后经劝解拒不离开的事实和指控的定性无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是造成潘某2死亡的主要原因。
辩护人李庆环对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区别于其他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案件;2.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是造成潘某2死亡的主要原因;3.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与潘某于2013年8月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相识并短暂同居,后因故分手,分手后,李某以潘某造成其怀孕流产后身体不适为由,要求潘某给予补偿,但联系不上潘某。因联系不上潘某,2013年10月18日下午,李某根据潘某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信息,带着其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夏某寻至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28号潘某的父亲潘某2的住宅。为迫使潘某出现,李某带着孩子夏某住进潘某2住宅直至2013年10月25日,期间李某情绪失控,任意损毁潘某2住宅内的碗碟等物品,潘某2为此委托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小组组长吴某劝说李某离开其住所,但李某拒不离开,致使潘某2不敢在其住宅内居住。2013年10月25日9时许,潘某与李某的母亲王某从广东省来到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潘某2的住宅试图解决潘某与李某之间的感情问题,李某在房内将潘某2住宅的前后门反锁拒不开门,潘某2等人使用梯子从房顶进入屋内将房门打开,李某见状欲背着孩子夏某离开,王某、潘某等人将李某拦住试图与其沟通,李某见状极力挣扎,在挣扎过程中踢中潘某2腿部致潘某2摔倒在地,随后潘某2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潘某2所患冠心病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与他人发生冲突是冠心病发作的诱因,潘某2体表损伤轻微,与死亡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5日9时47分,宜州市公安局北牙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赶到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将已被村民控制的李某抓获。
(2)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证人证言
(1)证人潘某3证实,其与潘某2是父子关系。位于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28号的房屋是其父亲潘某2盖的,后潘某2将该房屋给其,其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其平时不在该房屋居住,将该房屋留给潘某2居住使用。潘某2在李某来到该处的第一天就将此事电话告知其了,其在第二天赶回到家,发现李某态度不是很好,就要求她离开该房屋,但遭到李某拒绝。李某在该房屋居住期间,摔坏了约20个碗和冰箱内的部分东西。
(2)证人吴某证实,其是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小组组长。2013年10月17日、18日左右,有个自称来自广东省的女子带了一个小孩来到内朋屯潘某2家。后潘某2请其出面劝说该女子,其到潘某2家后了解到那名女子自称是潘某2的儿子潘某的女朋友,讲其怀了潘某的小孩后打胎,要求潘某赔偿,其劝那名女子离开,但遭到拒绝。2013年10月25日8时许,潘某2对其说潘某从广东回来,请其帮忙一起去处理潘某和那名女子的事情。9时许,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回到内朋屯,大家到潘某2家敲门时,那名女子不开门,潘某2就用梯子爬到楼顶进入家中开门给大家进入,那名女子见状想离开,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就上前拦她,叫她坐下慢慢谈,但那名女子不听,想挣扎跑出去,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就把那名女子拉到沙发上坐,那名女子手脚乱舞挣扎想出去,那名女子的母亲就把那名女子压在沙发上,潘某则抓住那名女子的手不给她挣扎,那名女子见状就咬她用背带背在胸前的孩子脸部,潘某2担心孩子受伤,上前想解开背带将孩子抱开时,被那名女子踢中后倒在地上,潘某2从地上起来后站往一边,后听见有人讲潘某2跌倒了,其看见潘某2倒在地上昏迷不醒,村民就合力将那名女子绑了起来。后救护车到来对潘某2进行抢救,但潘某2已经死亡,后民警也到来将那名女子带去派出所。
(3)证人梁某证实,其是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2013年10月25日9时许,其听说有一名女子在本屯潘某2家闹事,便去到潘某2家,看见潘某2的儿子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以及内朋屯的几个村民在潘某2家门口敲门,但那名女子在屋内不开门。后潘某2、吴某2等人就用梯子爬到楼顶进入家中开门给大家进入,那名女子见状跑进一楼的一个房间,那名女子的母亲将她拉到客厅的沙发上坐,潘某也上前压住那名女子的肩膀,那名女子就使劲挣扎,并咬她胸前背着的孩子,潘某2上前想将孩子抱开时,被那名女子踢中膝盖倒在地上,后大家发现潘某2不行了,村民就合力将那名女子绑了起来。后救护车到来对潘某2进行抢救时,说潘某2已经死亡。
(4)证人潘某4证实,其是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是潘某2的堂弟。2013年10月18日16时许,有一名自称来自广东省东莞市的女子带着一个孩子来到内朋屯找潘某,潘某不在家,那名女子就住进潘某的父亲潘某2家中。案发前一天,潘某2到其家住,讲那名女子在他家又吵又闹,乱砸东西,他和村民小组长去劝她离开,但她不听,他不敢在他家住了。10月25日9时许,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回到内朋屯,过了20分钟左右,其去到潘某2家时看见房门关着,潘某2和本屯的几个人用梯子爬到楼顶进入家中开门给大家进入,当时人很多,其站在外面,过了10分钟左右,其挤进屋内时看见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将那名女子按倒在客厅,那名女子使劲挣扎乱踢,潘某2在抢那名女子胸前背着的孩子时,被那名女子踢中后倒地,卫生院的医生赶到时,讲潘某2已经死亡。后其就打电话报警。
(5)证人王某证实,李某是其女儿,李某平时脾气暴躁,容易冲动。2013年7、8月时,李某到潘某开设在东莞市石排镇的按摩院工作,不久李某与潘某同居,同居后因李某经常发脾气,2013年9月底10月初时潘某就给了3000元给李某后双方分手。分手后李某发现自己怀孕,潘某带李某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然后就不再与李某联系。案发前两天,潘某打电话对其说李某去到他宜州老家并住在他父亲潘某2家中,在家中大吵大闹,把家里的东西砸烂,导致他家人不敢在家中居住,让其与他一起回宜州市把李某劝走。2013年10月25日9时许,其与潘某回到宜州市北牙乡潘某老家,当时李某和孩子夏某在家中拒不开门,后潘某2和本屯的另外二个人用梯子爬到楼顶进入家中开门给大家进入,李某见状进入一个房间把门关上,其和潘某叫她开门,后李某打开门想带孩子出去,潘某抱住她将她按在客厅的沙发上,其上前想解开兜着孩子的背带放孩子下来,李某挣扎不给解并咬了其右手臂一口,其打了李某两巴掌,后李某又要咬孩子,潘某就用手堵住李某的嘴巴不给她咬孩子。后李某抱着孩子走到客厅中间,潘某又从后面抱住她不给她乱动,另外二个男村民将李某按在地上,其趁机将孩子抱走,这时其看见潘某2用手按着胸口,脸色苍白,村民扶他坐下后用绳子将李某手脚绑住,后来医生来了以后说潘某的父亲已经死亡。
(6)证人韦某证实,其是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案发前一个星期左右,本屯潘某的女朋友带了一个男孩来到本屯潘某的父亲潘某2家找潘某。等了几天不见潘某回来,那名女子就在潘某2家乱摔东西,导致潘某2不敢在家居住,到别人家睡。2013年10月25日9时许,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回到潘某2家,在门外叫那名女子开门,但那名女子拒绝开门,后其和潘某2、吴某2用梯子从楼顶进入房内把大门打开,那名女子见状就进房间收拾东西背着孩子想出去,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将她拉到客厅的沙发上按住,那名女子拼命挣扎乱踢,那名女子的母亲想将孩子解下,被那名女子咬了手臂一口,其和几个村民以及潘某2就一同上前想控制那名女子把孩子解下,这时潘某2被那名女子踢中右边小腿倒在地上,后潘某2站起来走到旁边,后又跌倒在地。后村民把潘某2扶到沙发上坐,后用绳子将那名女子手脚绑住,后来医生来了以后说潘某2已经死亡。
(7)证人吴某2证实,其是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2013年10月25日9时许,其随本屯吴某3等人一起去到本屯潘某的父亲潘某2家,看见潘某和潘某前女友的母亲以及潘某2在门外叫潘某的前女友开门,但那名女子拒绝开门,后其和潘某2等人用梯子从楼顶进入房内把大门打开,那名女子见状就进入一楼的一个房间将门关上,过了一下,那名女子背着孩子打开房门想跑出去,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将她拉到客厅的沙发上,那名女子拼命挣扎,还咬了她母亲手臂一口,后咬其孩子脸部,几个村民就一同上前帮忙控制那名女子想把孩子解下抱往一边,潘某2也上前帮忙按住那名女子,那名女子挣扎乱踢,后其见潘某2退出来站往一边,后突然跌倒在地上,村民把潘某2扶到沙发上坐,但过了一下潘某2就死亡了。
(8)证人潘某证实,其是盲人,与朋友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开设了一家盲人按摩店,期间于2013年8月与李某相识后同居了10多天,后因李某经常发脾气,乱砸东西、乱骂人,其提出分手,李某不同意并多次到按摩店闹事,其报警后在当地派出所调解下,于2013年9月与李某签订分手协议,并付给李某3000元分手费。过了10多天,李某又来找其,讲她怀孕了,其陪她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后,李某要求其赔偿3万元,其被迫离开石排镇到长坪镇朋友家住,并不接李某的电话。案发前几天,其接了一个陌生号码的来电,是李某打来的,说她在其宜州老家,要其回宜州见她,其挂断电话不理她。过了几天,家里的亲戚打电话给其,说李某在其老家大吵大闹,乱砸东西,其将此事告知李某的母亲,让她与其回宜州将李某劝走。2013年10月25日9时许,其和李某的母亲回到其内朋屯老家后与其父亲潘某2一同去到潘某2家门口,当时李某在屋内将前后门反锁,三人在门外叫李某开门,李某拒绝开门,后有一些村民到来观看,其听声音是潘某2和另外二个村民用梯子翻墙进去把大门打开让大家进入,李某就跑进客厅旁的一个房间并将房间门反锁,其等人喊李某开门,但李某不开,过了10分钟左右,李某突然打开房间门冲出来,其担心李某冲动做出不理智的举动,就根据声音伸手去抓,刚好抓住李某的一只手臂,与李某的母亲一起将李某拉到客厅沙发上,李某拼命挣扎乱抓乱踢,后其听见村民呼喊讲潘某2被李某踢中昏迷了,村民将李某控制捆绑起来,医生来到时说潘某2已经死亡了。
(9)证人吴某3证实,其是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2013年10月25日9时许,其在村里碰见潘某2、潘某等人,他们讲是去处理从广东省到潘某2家居住的那名女子的事,那名女子的母亲也一起回来处理。后潘某2、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在门外叫那名女子开门,但那名女子拒绝开门,后潘某2和另外两名村民用梯子从楼顶进入房内把大门打开,那名女子见状就背着孩子想往外跑,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将她拦下,对她说有什么事坐下来好好讲,并把她拉到客厅的沙发上坐,那名女子不听,挣扎想起来,那名女子的母亲将她压在沙发上,潘某也上前抓住那名女子的手臂,那名女子就继续挣扎乱踢,还咬她孩子脸部,潘某2担心孩子受伤,上前想解开兜着孩子的背带将孩子抱出来时,被那名女子踢中后倒地,几个村民就一同上前帮忙控制那名女子把孩子解下抱往一边,潘某2站起来退往一边看,后突然跌倒在地上,医生来到时说潘某2已经死亡了。
(10)证人韦某2证实,其是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2013年10月25日9时许,其经过潘某2家时看见潘某2、潘某和本屯一些村民在潘某2家门口,从广东省来的那名女子将潘某2家前后门反锁,后潘某2和吴某2用梯子从楼顶进入房内把大门打开,后那名女子背着孩子想往外跑,潘某和那名女子的母亲将她拦下,把她拉到客厅的沙发上坐,那名女子拼命挣扎乱踢,咬她母亲的手,还咬她孩子脸部,大家合力把孩子解下抱开,后看见潘某2突然倒地,医生来到时说潘某2已经死亡了。
(11)证人潘某5证实,其是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潘某2是其堂弟。2013年10月18日,有一个自称来自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的女子带着一个孩子来到内朋屯,自称是潘某的妻子,潘某不要她,其要将潘某家搞败,潘某2等人劝她离开,但她赖在潘某的父亲潘某2家不走,还砸烂潘某2家碗碟,潘某2被迫在2013年10月22日、10月23日这两天到其家中居住。
(12)证人潘某6证实,其是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潘某2是其同胞弟弟。2013年10月18日,有一个自称来自广东省的女子带着一个孩子来到内朋屯找潘某,并住进潘某的父亲潘某2家,几天后,其听见潘某2家传来砸东西的声音,其过去看见那名女子在砸潘某2家中的碗筷,其进行制止,那名女子不听,还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砍冰箱,砸烂冰箱中的东西。
3.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3年10月25日13时0分至15时27分,宜州市公安局刑侦查大队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潘某2家,为一栋钢筋水泥结构的一层楼房。该房呈东西走向,座南朝北。该房东面为潘文强家,南面为潘峰家,西面为潘某2家新房,该新房的西面为甘蔗地,北面为韦东进家。中心现场位于潘某2家,从大门进入为客厅,客厅地面竹席上躺有一具男尸。
4.鉴定意见
(1)河池市公安局河公(刑)鉴(理化)字(2013)38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潘某2的心血及胃壁组织中未检出甲胺磷、敌敌畏等常见有机磷农药及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等常见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亦未检出毒鼠强杀鼠药。
(2)河池市人民医院尸体标本病理检查报告单证实,潘某2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淤血、水肿;脑、肝、双肾、脾、胰腺无异常。
(3)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公(宜)尸检(鉴)字(2013)9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潘某2所患冠心病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与他人发生冲突是冠心病发作的诱因,潘某2体表损伤轻微,与死亡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5.检查、辨认笔录
(1)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公(宜)尸检(鉴)字(2013)9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潘某2尸体进行检验的过程。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辨认出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潘某2家是其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现场。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期间供述,其与潘某于2013年7月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但过了不久即分手,分手时在当地派出所调解下,双方签订分手协议,潘某付给其3000元分手费。后其发现自己怀孕,潘某要求其将孩子打掉,打掉孩子后,其感觉身体开始不舒服,便想找潘某索要赔偿,但联系不上潘某。后其根据潘某身份证上的地址,于2013年10月18日带着其的孩子去到潘某位于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28号的老家,当时潘某不在家,家中只有潘某的父亲潘某2。其打电话将其在潘某老家一事告知潘某,叫潘某回老家来处理二人之间的问题,其在潘某老家住等潘某,但等了几天还不见潘某回来,其生气就在潘某2家乱摔碗碟和冰箱内的东西,摔了20多个碗和冰箱内的2个盒子,想以此逼迫潘某回来,潘某2见状不敢再在屋内居住,搬了出去,只剩其和其孩子两人在潘某2家居住。2013年10月25日9时许,其听见潘某和其母亲在门外叫其开门,其拒绝开门,后潘某2和一个村民翻墙进来把大门打开让他们进来,其见状背着其孩子想离开潘某2家,被潘某拦下,潘某试图要其留在屋内把两人之间的问题说清楚,其不愿意并挣扎,潘某将其背孩子的背带解开,想把孩子抱走,双方争抢孩子时,其咬了孩子脸部一口,旁边的一个村民见状将孩子强行抱走,当时其双手分别被潘某和其母亲抓着,其就发疯似的用脚乱踢,潘某2就过来想抓住其的脚,其感觉其踢中了一个人,后见潘某2跌倒在地,潘某2站起来走到旁边,后又跌倒在地。其继续挣扎,挣脱了潘某和其母亲的控制,后听见村民呼喊讲潘某2站不起来了,村民就将其压在地上捆绑起来,这时潘某2已经任人呼喊没有反应了。后救护车到来将潘某2送去医院,民警也到来将其带去派出所。其在潘某2家居住期间,该村的村长来劝其离开,但其拒绝。
(三)一审判案理由
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与潘某2的儿子潘某发生情感纠纷而到潘某的老家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寻找潘某,因潘某不在内朋屯,李某遂进入潘某2的住宅,李某进入潘某2的住宅时虽然经过潘某2同意,但因李某在此期间情绪失控,任意毁损潘某2住宅内的财物,潘某2便委托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小组组长吴某要求李某退出其住宅,但李某拒不退出,在潘某2的住宅内继续非法停留数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虽然不是强行闯入潘某2的住宅,但李某在进入潘某2的住宅后情绪失控,任意损毁潘某2住宅内的碗碟等物品,并因其情绪失控的行为,在2013年10月25日诱发潘某2冠心病,致潘某2死亡,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区别于其他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案件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一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过程中,出现情绪失控的行为,诱发屋主潘某2冠心病,致潘某2死亡。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合议庭对此进行了研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客观上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2013年10月18日下午到达被害人潘某2家,至2013年10月25日案发,期间只有七天时间,且因其情绪失控,导致潘某2不敢在家中居住,到亲属家借宿。李某供述称其与潘某2之间没有任何的交流,在案发之前不知道潘某2患有冠心病,在案的证人证言也证实没有人向李某告知过潘某2患有冠心病一事,因此,可以认定李某在案发之前并不知道潘某2患有冠心病。本案在客观上虽然是因为李某情绪失控的行为,造成诱发潘某2冠心病,致潘某2死亡的后果,但是在主观上,李某在案发之前并不知道潘某2患有冠心病,无法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其情绪失控的行为会导致潘某2死亡。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李某因与潘某2的儿子潘某发生情感纠纷而到潘某的老家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寻找潘某,因潘某不在内朋屯,李某遂进入潘某2的住宅,李某进入潘某2的住宅时虽然经过潘某2同意,但因李某在此期间情绪失控,任意毁损潘某2住宅内的财物,潘某2便委托宜州市北牙瑶族乡保卫村内朋屯村民小组组长吴某要求李某退出其住宅,但李某拒不退出,在潘某2的住宅内继续非法停留数日,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王俊)
【裁判要旨】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与结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若结果的发生系行为人既不知情、也无法预见的,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