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案 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罪数形态;吸收犯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俊

崖格言

韦彩铭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使用持有的自制火药枪朝被害人覃某头部射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的行为是否应当被故意杀人的行为吸收呢?
所谓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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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高阳、兰显刚。
被告人韦某,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文盲,农民,住宜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对其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宜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俊;代理审判员:崖格言;人民陪审员:韦彩铭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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