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等诈骗案 诈骗罪;主犯与从犯;既遂与未遂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赖艳军

崖格言

吴薇薇

代理律师:

潘东平

赵俊东

法官解说
本案二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也就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二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
(一)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问题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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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
(二) 案由:诈骗。
(三)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高阳。
被告人夏某,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洪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东平,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女,1986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水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俊东,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艳军;代理审判员:崖格言、吴薇薇。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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