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利息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祥凤

蒋伦

杞燕

法官解说
本案的重点在于葛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所产生的利息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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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维。
被告人:葛某某,男,生于1954年6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现住宜良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祥凤;代理审判员:蒋伦;人民陪审员:杞燕。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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