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科力化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 违约方 法定解除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许志军

陈月银

严荣荣

代理律师:

张忠林

茆恒金

程永铭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的解除权。本案中,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公平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认定合同的一方因其单方迟延履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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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安徽汇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忠林,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丹东科力化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永铭,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进仓;人民陪审员:崔思平、赵春燕。
二审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志军;代理审判员:陈月银、严荣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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