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某1等诉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民委员会勒竹村民小组第三生产小组(以下简称第三生产小组)等林业承包合同案 林业承包合同 生产小组 民主议定程序 合同效力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二初字第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广西乃至全国的不少村民小组,因村民人数众多或居住较为分散等原因,为方便经营管理自行在内部分成若干生产小组,林地也按一定标准分给各生产小组独立经营,并随着速生桉等经济林的蓬勃发展相继对外发包。伴随速生桉等木材价格和物价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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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二初字第81号判决书。
(二)案由:林业承包合同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某1。
原告:韦某某2。
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甘友思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民委员会勒竹村民小组第三生产小组。
代表人:黄某某1,该生产小组组长。
被告: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民委员会勒竹村民小组。
代表人:黄某某1,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群先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用才;审判员:林泰先;人民陪审员:蒙柳芳
(六)审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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