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1等贪污案 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共同犯罪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任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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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皇甫斌

刘浩

张莉

法官解说
一、关于贪污和诈骗犯罪性质的区分认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与诈骗罪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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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44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二终字第10号。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李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1,曾用名夏某2,男,1971年10月26日生,原任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办事员。因本案于2011年9月1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男,1965年3月7日生,宿迁市鸿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3年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皇甫斌,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2月28日生,宿迁市鸿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浩、张莉,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1,女,1967年10月3日生,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陈某2,男,1987年9月23日生,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3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峰;代理审判员:韩峰;人民陪审员:徐士伟。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海峰;审判员:罗红兵;代理审判员:戴建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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