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食品安全 自首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再终字第000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仲佳

庄业富

戴建军

代理律师:

包敬立

蔡同齐

法官解说
本案的难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罪名的认定,应当是非法经营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经营的"物"应是可流通物,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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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刑再初字第000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刑再终字第0001号裁定书。
2.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2013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蔡同齐,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云青;代理审判员:李敏、侯顺忠。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仲佳;审判员:庄业富;代理审判员:戴建军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4年8月4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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