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宿迁上众腾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案 违约 适当措施 减损规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商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魏良军

周栋才

张熠

代理律师:

姚希崇

张晓玲

张倩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减损规则的规定,实践中,适用这一规则的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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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商初字第07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商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修理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姚希崇,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宿迁上众腾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一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刘芳芳。
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良军;代理审判员:周栋才、张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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