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投放危险物质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刑初字第1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运华

诸葛辉

栾鹏

代理律师:

魏彤

法官解说
本案在办理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1通过把老鼠药投放到李某1家生活用水中针对特定的人进行报复未果,其行为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1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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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刑初字第167号判决书。
2.案由:投放危险物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欢。
被告人:张某1,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4年6月15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彤、黑龙江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运华;代理审判员:诸葛辉;人民陪审员:栾鹏。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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