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盗窃案 量刑;累犯;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运华

梁天元

卢秋影

法官解说
被告人吴某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盗窃罪。累犯情节的效力及于被告人所犯数罪,但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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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4)密刑初字第29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欢。
被告人:吴某(化名上官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09年6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2011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运华;代理审判员:梁天元、卢秋影。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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