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1、唐某2、林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当场性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

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兴柱

黄常春

董芝婧

代理律师:

李祥琨

周正福

法官解说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区分: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强调实施暴力胁迫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及暴力胁迫...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刑初字第34号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非法拘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忠胜。
被告人唐某1(曾用名唐某),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瑶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8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2,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8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祥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9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正福,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兴柱;审判员:黄常春;代理审判员:董芝婧。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