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云南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民事 法人 股东变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358号
审理法官:

段志能

汪洋

董丽娜

代理律师:

聂绍伟

文权锋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法人股东的行为是否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内部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影响法人对外的责任承担。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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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358号
2、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生,云南省官渡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聂绍伟,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昀东,富民县永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连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权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志能;审判员:汪洋、董丽娜。
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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