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秦某等教育机构责任案 民事 教育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黎阳法律服务所

云南诚信律师事务所

富民法律服务所

富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部分支持
文书字号: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延珂

邓林春

于继珍

代理律师:

孙孝平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校园损害赔偿案中学校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及确定学校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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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原告张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萍,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
法定代理人秦某1,系被告秦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杜某,系富民县赤就镇玉屏村委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樊某。
委托代理人孙孝平,云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民县赤就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绍华,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陆伟、马路,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延珂;审判员:邓林春;人民陪审员:于继珍。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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